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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某甲与符*离婚纠纷、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查*甲与被告符*离婚纠纷后变更为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甲、被告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查*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一女一儿,女儿取名查*乙,儿子取名查*丙,目前均已成年。原、被告刚结婚几年关系尚好。从2005年农历12月份开始,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从2014年10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符*辩称,原、被告确系表姐弟关系,原、被告婚姻缔结经过属实,生育情况也属实。婚后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好,夫妻之间并无争吵,是由于原告有钱了,在外面包养女人。被告一直上班上到了2007年,2009年出了车祸,之后被告一直在家里。如果要离婚,原告要将4万元欠款还给被告哥哥和妹妹。婚后共同建了一栋两直三层房屋,应当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原、被告于1992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相识订婚,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查*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查*丙,现均已成年。2007年,双方在上饶县郑坊镇西山村建造了一栋两直三层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姐弟的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关于原、被告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处理等项,因《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故本院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查*甲与被告符*婚姻关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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