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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孔*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孔*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一男孩取名孔*乙。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被告到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经原告了解,被告与郑**虽然于2005年口头协议离婚并分开居住,但没有依法解除之间的婚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孔*甲与郑**于1986年领取了结婚证。后被告孔*甲又与原告杨*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孔*甲在与郑**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原告杨*登记结婚,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重婚,本院认定原告杨*与被告孔*甲的婚姻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与被告孔某甲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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