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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李*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婚姻无效纠纷范畴,已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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