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婚姻无效纠纷范畴,已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邓**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廖**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某某与凌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与被告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某某与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某某与陈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