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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