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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马*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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