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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号,农民。

被告马*乙,女,生于1995年5月8日,回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农民。

原告马*甲申请宣告与被告马*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7月26日按照当地民俗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后于2013年9月1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被确立,被告于2014年3月17生下一子,正在哺乳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民俗结婚后,在民政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故该案应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目前被告生下孩子尚不到一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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