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李**与李**退伙纠纷一案,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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