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李**退伙纠纷一案,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由该院立案执行,因法院辖区调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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