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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泰州市第**限责任公司、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第**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彭真、原审被告高*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第**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州市第**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40元,由泰州市第**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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