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骆**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胜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骆*胜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