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胜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骆*胜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骆*胜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