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圣诉被告丁**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圣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圣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峨眉山**业管理局因王**诉其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因诉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茄子河区**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莫先其诉其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魏*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杨*、盱眙县河桥镇街南食府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天津市**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闫兴海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