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天津市**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峨眉山**业管理局因王**诉其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因诉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茄子河区**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沐川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莫先其诉其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淮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魏*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杨*、盱眙县河桥镇街南食府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闫兴海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诉被告谢*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