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魏*某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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