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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现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登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朝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宣判后,王朝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6日交付河**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对王朝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豫中监狱以罪犯王朝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6月份,王朝现伙同郝**、孙**等人,分别用登封市颖阳镇颖阳街的半百裤业门市、刘云日化门市、贵怡人服装店分别冒充王*、孙**、李**三人经营的实体,编造扩大经营的虚假理由,以“三户联保小额贷款”的方式,向邮政银行登封支行诈骗贷款15万元。该犯系主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

罪犯王朝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9月获得表扬(含有效分8分);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考核)。半年评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均为良好档次;2015年上半年优秀档次。河**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朝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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