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锁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锁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锁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金锁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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