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三**限公司、浙江化**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2元,减半收取38751元,由原告浙江泰**司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