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杭州三**限公司与杭州三**限公司、浙江化**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三**限公司、浙江化**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泰隆**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2元,减半收取38751元,由原告浙江泰**司杭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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