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有限公司与浙江化**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与被告绍**有限公司、绍兴**限公司、绍兴市**维有限公司、浙江化**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906元,减半收取719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6953元,由原告中国光大**绍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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