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万**限公司与上海森**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万**限公司、达*(中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3月17日以原被告经庭外协商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森**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森**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4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82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34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