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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上海x**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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