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限公司诉上海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