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