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桥**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时**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桥**限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