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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民委员会沙地郭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民委员会沙地郭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4)儋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余款退还上诉人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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