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民委员会沙地郭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4)儋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余款退还上诉人郭**。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