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徐**、徐**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第二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徐**、徐**、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徐**、徐**、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徐**、徐**、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徐**、徐**、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