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茅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跃苑一区29号楼单元室李的暂住地,窃取李苹果牌5S手机1部、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1台、粉色钱包1个,内有约人民币500元及信用卡、银行卡、李居民身份证等物。后被告人茅盗刷窃取的李*银行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797.08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839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29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茅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陈、张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申请,发还清单,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支付宝交易账单,涉案产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茅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茅退赔被害人李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二百九十七元零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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