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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30日1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霍营公寓301号房间外,被告人祁隔窗将龙的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

2、2014年11月7日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腾天地网吧内,被告人祁将苗的白色小米牌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

3、2015年2月21日9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回龙观东大街盛百味员工宿舍内,被告人祁**的索尼牌手机1部、银戒指1枚及马的现金人民币40元盗走。被盗物品现已起获。

4、2015年4月2日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矩阵小区12号楼地下室9号,被告人祁**的现金人民币1020元及白色苹果牌5S手机1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6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人祁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在庭审中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龙、苗、徐、马、曹的陈述,证**、李、叶、孙的证言,辨认笔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祁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起获,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先行羁押30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祁向被害人苗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九元;向被害人曹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元;并退赔被害人龙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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