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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壮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壮大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被告人何壮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壮大于2015年9月19日5时许,至本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50号科技广场地下一层梦幻网吧,趁徐某某不备之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金色iphone616G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壮大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壮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壮大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壮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壮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何壮大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何壮大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壮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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