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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苗长路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苗**随同其女朋友梁某某到前郭县长龙乡钱柜村被害人王*甲家串门,在王*甲家居住期间,被告人苗**发现王*甲家存放现金地点。2015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苗**趁王*甲及其家人不备,将王*甲家存放在其家柜子里的现金人民币44600元盗走,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苗**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王**、王**、梁某某证言;(三)被害人王**、朱某某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苗**供述与辩解;(五)勘验笔录。认为被告人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属于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苗**随同其女友梁某某在被害人王*甲家居住期间,趁王*甲及其家人不备,盗走现金人民币446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苗**供述:2015年2月6日,我和我对象梁某某去长龙乡钱柜村她老姨家住几天。我发现她老姨家的钱放在西屋的炕柜里,开始时我没拿,后来她老姨家防备我,把钱转移了,我猜藏在后屋的柜子里。2月9日晚上5点多,我趁梁某某和她老姨在西屋打麻将,就去后屋柜子找钱。在后屋的白色柜子里,发现她老姨装钱的包,我就把包里的现金偷走了。跑出门后,我搭乘一辆捷达车去长龙乡,半路我提前下车,联系一个朋友开车来长龙乡接我回到松原街里。回到松原后,我查了一下,一共偷了44600元,五十元的有4万元,剩下都是一百元的。偷的钱我用于吃喝、租车、住宿,都消费了。

2、被害人王*甲陈述:2015年2月10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发现我家放在后屋柜子里的4万5千元左右现金被盗了,其中票面一百元的共计两三千元左右,剩下都是五十元的。我怀疑是我外甥女梁某某的对象苗长*干的,他们俩领两个孩子来我家串门,在我家住一周了。原来我家钱放在西屋炕柜里,后来发现苗长*总去炕柜翻东西,我就把钱转移到后屋的柜子里。2月9日晚上六点多,我家孩子王*乙看见苗长*在我家放钱的柜子里翻过糖,之后六点半左右苗长*就走了,走时他也没和梁某某打招呼,我怀疑他是偷了钱着急走的。

3、证人朱某某(被害人王**的婆婆)证言,证实见过被告人苗长路在王**家原来放钱的西屋炕柜里翻东西。

4、证人王*乙(被害人王*甲之子)证言,证实2015年2月9日晚五六点钟见到被告人苗长路在王*甲家放钱的后屋柜子里翻东西。

5、证人梁某某(被害人王*丁女)证言,证实王*甲家发现被盗后,她通过QQ聊天软件和手机短信和苗长路有过联系,苗长路承认盗窃的事实,

6、证人王*丙证言,证实2015年2月9日晚6点半左右,被告人苗**搭乘他驾驶的捷达车去长龙乡街里,后来苗**提前下车了。

7、手机短信照片一枚及QQ聊天记录截屏照片一枚,证实苗长路盗窃后和梁某某有过联系,并承认是其所为。

8、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一册,示意被盗现场情形。

9、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苗长路的自然情况。

10、刑事判决书及吉林**狱狱政科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苗长*有前科劣迹。

1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苗长路系被抓捕归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苗长路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苗**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苗长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苗**向被害人王*甲退赔赃款4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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