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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至4时间,被告人赵**窜至前郭县平凤乡朱家村农民米某某家,用工具将大门的锁链和门鼻剪断后进入院内,将米某某家毛驴盗走。经前郭**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9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全部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凌晨2时至4时间,被告人赵**窜至前郭县平凤乡朱家村农民米某某家,用工具将大门的锁链和门鼻剪断后进入院内,将米某某家毛驴盗走。经前郭**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毛驴价值人民币79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赵**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收缴驴肉120斤、驴蹄子4个、驴皮一张黑色、缰绳一条绿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当庭供述:2015年2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是凌晨,我到被害人家,当时大门插着了,我把他家的门打开了,把驴牵走了,驴也没叫。在不知道是谁家的地里把驴杀了,当天在江北的狗市卖的肉,没卖多少钱,第二天正好赶上长江村集市,我把剩下没卖完的驴肉拉到了集市上卖,被警察抓住。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起诉书内容是真实的,驴是我偷的。

2、被害人米某某陈述:2015年2月4日凌晨2点左右我起来看我家大门还锁着呢,我就进屋睡觉了,到4点左右的时候我想再出去看看,我就拿着手电看大门就发现我家的大门锁被钳子绞开了,我再上驴圈发现驴圈的门也被打开了,里面的驴不见了,我就在四下找了一下就发现被偷了,我就报警了。我家被偷的驴怎么也得值一万两千多。我家被盗的毛驴全身都是黑色的,有点红毛尖,尾巴比一般驴的尾巴短,能有40到50厘米,挺粗,全黑的,白嘴巴,眼圈也是白的从胸口到肚子都是白色的,能有40公分宽,驴鬃能有10公分,以前剪过,后大腿和屁股都有驴套磨过的痕迹,前腿后边应该有茧子,夏天的时候套过车,有驹,奶头挺大,能有4公分,耳朵大,能有30多公分,大约1米4高。有笼头和缰绳,笼头是白色的,上边有铁圈,直径4公分左右的4个,两三公分的铁圈2个,笼头上还有大棚带,大棚带上有一条杠,什么色的杠我不太记得了,全打开能有2米长,还有1个转环,是买的,铁的磨白了,比4公分的铁圈还大点。缰绳是绿色的,1米半长,直径1公分多,聚乙烯绳,但是都磨起毛了,缰绳的两头都用火烧过。缰绳和笼头中间是细的白色的聚乙烯绳连着。被盗时我家大门上锁,两道锁,一道是大门正常的插锁,锁头锁在锁鼻子上,另一道是连锁,就是家里正常的锁链,才大门中间两个柱子绕了一圈用锁头锁上的。锁都是用工具剪断的,剪的是铁链和大门鼻子,锁没坏。驴皮你们派出所给我返回来了,我卖给收驴皮的人给我55元每市斤,我卖了2700元。

3、被害人李**陈述:米某某是我丈夫,我家的驴是2015年2月4日早上发现丢的。黑色母驴,8岁口,4尺2寸高,驴尾巴短,白色的嘴巴,驴耳朵特别大,驴的奶头挺大有4公分长。当时给我1万2千元钱我没卖。驴笼头是白色的,上边有个铁圈,直径是4公分左右的4个,两三公分的铁圈两个,缰绳是绿色的,有一米半长,直径1公分多,聚乙烯绳,但是都摸起毛了,缰绳的两头都用火烧过。

4、证人董某某证实:平凤乡朱家村的米某某他是我朋友,他家养的一头毛驴我见过,我经常取他家串门。是一头黑色的母驴,白嘴巴,高度能有4尺2,得有500斤左右,他家的毛驴2月4日丢了,给我打电话帮着找驴呢。他家毛驴一直用一根绿色的塑料绳子拴着,他平时用这头毛驴往我的废品收购点拉废品,用这条绿绳子得一年多了,绳子的两头被火烧焦了,他每次送废品卸货,我都帮着牵毛驴。

5、证人孙*甲证实:米某某是我们村的,经常牵着头毛驴在屯里收废品。是黑色的母驴,长得挺大,能有1米4左右,白嘴巴,剩下有什么特征没注意,得有400多斤。

6、证人孙*乙证实:米某某是我们村的收废品,他赶着一辆毛驴车收废品。是黑色的母驴,长得挺大,剩下的有什么特征没注意。

7、证人王*甲证实:赵**是我老**,2015年2月3日17时我老妹和赵**一起开车来的我家,开的是半截车的,把我老妹送这赵**就走了,大约是后半夜(4日凌晨)3-4点钟我老妹就走了,说是赵**来接她了,然后她就走了。

8、证人杜某某证实:米某某我们是邻居,他家有黑色的母驴,长得挺大,能有1米4左右,白嘴巴,杀肉也能出200多斤肉,大约六七岁口。有驹,八个月了。

9、证人杨某某证实:我是松原市江北马市小吃部老板,名虽然叫马市,但是大牲畜不卖,就卖一些杂货,狗、小鸡等。有卖驴肉马肉的,都是在这现杀现卖。没有在这马市买活驴现杀的,人家车上拉的驴、马就是来这现杀的,卖肉挣钱。你在他手里买还能挣到钱吗,价都不能低。这里根本就没有卖活马、活驴挣差价的。你要找介绍买卖活驴、活马挣差价(拔毛)的,得到专业的大型牲畜市场去找。

10、证人王*乙证实:赵**是我丈夫,他无正当职业,有一台白色的半截车,车号是吉J-44599,经常收驴和杀驴卖钱。他外出干啥,从来不和我说,但是有时候就拉驴肉回来,我问他驴肉哪来的,他就说是收的,我也不便太多过问,因为我们结婚才一年,我们是后结合在一起的。2015年2月3日晚上我在我母亲家打麻将,赵**去了,进屋呆了一会和我说:u0026ldquo;你在这住吧,我回我妈家看看。u0026rdquo;到第二天(4号)早上5点钟左右,他开车来了,叫我回家。吃完饭他就睡觉了,我在家看了一天电视,晚上他和我一起去的我妈家,我打麻将他在旁边看着了,等玩完了我们一起回家,5号早上大约7点左右,他开车走了,他说去他妈家我也没有多问,我就去我妈家打麻将了,等到下午1点左右,他回来到我妈家找我,我就和他回家了,到家之后,他从车上开始往屋里搬东西,都是用丝袋子装的,有四五丝袋子装的肉,他总在家里放驴肉,我一看就知道是驴肉,就问他:u0026ldquo;在哪整的。u0026rdquo;他说:u0026ldquo;在长山镇跟前的新立村买的。u0026rdquo;他总和我撒谎,有时候一件事他说好几样骗我,我也没多问。今天早上,我们吃完饭他说上集市上卖驴肉就开车走了,把驴皮和一袋子驴油放在家里了。2月5日中午12点左右,他拿回来一丝袋子驴肉,一个驴大腿,和几个驴蹄子,一张黑驴皮和一根绿色尼龙丝绳,1米多长。哪来的不知道。

11、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扣押驴肉120斤、驴蹄子4个、驴皮一张黑色、缰绳一条绿色已返还失主。

12、辨认笔录五份通过辨认驴皮、驴缰绳证明是被害人米某某被盗毛驴的驴皮和缰绳。

13、现场照片证明盗窃现场情况。

14、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母驴(怀崽)价值人民币7900元。

15、松原**证中心松价证复核字〔2015〕005号复核裁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因价格标的物毛驴已灭失,并且委托鉴定标的体貌特征与案卷材料体貌特征差异较大,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

16、2015年2月6日前郭县平凤乡畜牧站鉴定结论:在被告人赵**家收缴的黑驴皮,确系母驴。

17、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01)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4年1月8日被释放。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4)前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18、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2000年因盗窃被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4年因盗窃被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抓捕经过证实:150204米某某家毛驴被盗案,经民警多日调查走访发现平凤乡大岗子村大岗子屯村民赵**有重大嫌疑,2015年2月6日在平凤乡长江村白依哈屯集市上将赵**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前科、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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