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于春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5年7月1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由松原**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