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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给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合谋去宾县街里伺机盗窃,二人行至宾县**大楼超市门前时,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女,48岁)外衣左侧兜里漏出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杨某某上前挡住武某某,徐某某趁机不备将武某某兜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偷走。得手后,徐某某、杨某某行至宾县老中医院门前将盗窃所得的人民币10,000元平分,分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在哈尔滨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二人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系共同犯罪,二人同为主犯。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给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合谋去宾县街里伺机盗窃,二人行至宾县**大楼超市门前时,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女,48岁)外衣左侧兜里漏出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杨某某上前挡住武某某,徐某某趁机不备将武某某兜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偷走。得手后,徐某某、杨某某行至宾县老中医院门前将盗窃所得的人民币10,000元平分,分得赃款被二人挥霍。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在哈尔滨万家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后,二被告人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的受案、立案及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到案的经过。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罪犯出监评审表: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徐某某2006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徐**于2001年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

3、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3日10时许,其开车拉武某某去百货大楼还钱,武某某将一万元钱揣在上衣棉服兜里,后来被盗了。

4、被害人武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3日10时20分左右,其将一万元钱放在外套左边棉袄兜里去百货大楼还钱,后来钱丢了,旁边那那男的告诉其偷钱的人往东跑了,其就报案了。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其跟杨某某在宾县老电影院附近见面预谋盗窃。走到百货大楼门口时看见一个女的上衣左边兜里揣着一沓人民币外衣左下口袋露出一大块,杨某某在这个女的前面一挡,其就将这个女的兜里的钱掏走了。后来查出是一万元钱,一人分得五千元。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其跟徐某某在宾县老电影院附近见面预谋盗窃。在百货大楼附近看见一个女的左棉袄兜里揣一沓钱露出半截,徐某某和其迎上去,其在这女的前边一挡,徐某某就把这一万元钱掏出来了,其和徐某某一人分得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杨某某素有前科,可对其从重处罚。徐某某、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付**

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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