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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A网吧趁被害人储某某熟睡之际,从被害人手中窃得苹果牌5S手机1部,逃离现场后销赃他人。

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浦东新区一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截图、拍摄的相关照片及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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