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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朝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御桥路XXX弄XXX号二楼平台,登高钻窗进入303室被害人顾某某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50元。后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朝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施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实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前科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发还,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朝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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