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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4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舒*公寓8360室,采用单手伸进窗后将门锁拧开的方式入室盗窃,窃得被害人戴某某放于房间衣柜内的康师傅方便面2包和钱包内人民币1000元。

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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