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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赵**至上海市浦**X号如家宾馆底楼职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任某某价值人民币456元的三星牌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303元的苹果牌IPADAIR16G平板电脑1台。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赵**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上海市**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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