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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戚*至本区惠南镇城东路XXX弄XXX号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点,翻窗进入,在抽屉内窃得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戚*在作案后已归还被害人全部赃款。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戚*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陆*、唐某某的陈述笔录,有关监控录像、录音,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戚*的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戚*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部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戚*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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