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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下旬至8月5日,被告人杨*先后十余次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汤队汤家宅XXX号上海锋**限公司,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废黄铜锭、废不锈钢棒等物,后销赃给他人。经鉴定,部分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445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汤队汤家宅XXX号上海锋**限公司,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长约50厘米的圆柱形铁锭一根,后销赃给他人。

2、201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3、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4、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5、2014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6、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7、2014年7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废铜锭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5元),后销赃给他人。

8、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废黄铜锭等物一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7元),后销赃给他人。

9、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铜锭一袋,后销赃给他人。

10、2014年8月3日7时、9时许,被告人杨*两次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共窃得直径约5厘米的圆柱形废黄铜锭、黄铜片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26元),后销赃给他人。

11、2014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至上述地址,翻气窗进入该公司仓库,窃得废不锈钢棒一根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元)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员杨**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夷某某、杨*、吴某某、史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单位物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尚未退赔的赃物应予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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