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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王家浜队王家浜521号对面的零度聚阵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窃得赵放于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227元的三星牌GT-I93001型移动电话1部。

同日,被告人方*因销售赃物而被查获,主动交代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被人方*曾经因为盗窃犯罪、盗窃行为被分别判刑和收容劳动教养,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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