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3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7月2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孙桥路XXX号农工商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在地之际,从其右后侧裤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5元的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227.5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及部分赃款已被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龚*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资料、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手段、后果和一贯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