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尾随被害人何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XXX弄某某小区夹浦路门口附近,后上前强行拉拽何某某的女式单肩包包带,并在何某某反抗时继续拉拽,致何某某倒地受伤,劫得何某某的黑色女式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04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45元、欧元70元(折合人民币557.38元)、韩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5.43元)、港元10元(折合人民币7.72元)、马来西亚林吉特10元(折合人民币18.09元)、澳门币30元(折合人民币21.93元)、新台币100元(折合人民币19.88元)、美元22元(折合人民币131.77元)、新加坡元10元(折合人民币45.54元)、联华OK卡一张(价值人民币500元)、GUCCI女式钢制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900元)、女式眼镜一副(价值人民币495元)、华为XS1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89元)、银手镯一只(价值人民币160元)、YEWANG8GU盘一个(价值人民币9元)、越南盾20000元、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物。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何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髂部软组织挫擦伤,已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苏某某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赃物发还情况,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