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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邓**(另行处理)经事先预谋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新虹村陆家宅XXX号内,窃得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价值人民币610元的上海**自行车1辆及被害人殷*停放在院内的价值人民币870元的上海**自行车1辆。

2014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安某某、殷*的陈述笔录,证人费*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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