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王*与张**(已被判决)经预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XXX号苏*电器浦东第一店,分头藏匿于该店内,待该店当晚歇业后,至一楼三星移动电话专卖柜窃得各种型号的三星移动电话31部及苹果牌MD101H/A笔记本电脑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05,114元)。后将部分赃物以人民币45,000的价格销赃给袁某某(已被判决)。
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海市**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