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丁*与被害人范某某在上海市浦东**妙川路路口的夜排档吃饭时,趁被害人范某某不注意,窃得范放于身前桌上的苹果牌5S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048元)。次日被告人丁*将所窃移动电话主动归还被害人范某某。

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丁*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证据清单,相关销售凭证、上海市**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第二日即归还所窃财物,综合其犯罪的手段、后果和到案情况,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且属于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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