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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站路XX弄小区,与被害人李某某拥抱,趁李不备,窃得李某某脖子上价值人民币18312元的周生生牌999.9纯金项链1根。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做出了经济赔偿。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孙*的证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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