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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盗窃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近靖海路车站乘坐开往张江方向的张**公交车,当车行驶至人民东路时,被告人邹*趁被害人王*不注意之际,拉开其背包拉链,窃得背包内价值人民币25元的黑色皮夹1只,内有人民币5元、价值人民币10元的便利通红利卡1张及农业银行卡1张等物。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钱某、马*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发还,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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