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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温*至本区车墩镇北松公路6700弄沪松五金建材市场21幢38号楼梯口,趁无人之际,用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张*停放在上址的1辆黑色雅杰牌电动车车锁打开,并以搭线的方式将该车窃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当日9时许,被告人温*赴本区车墩镇李高路南姚路一车行给该电动车换锁时被民警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杨*、王*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雅杰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张*(已发还)。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五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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