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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在本区新桥镇新庙三路XXX弄XXX号XXX室,采用推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何某某的宿舍,窃得胡某某的人民币600元,何某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含鼠标、电脑包等配件)及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835元。

2015年6月26日,被告人黄*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查明

经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配件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监控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上海**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配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三、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胡某某退赔人民币六百元。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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