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妹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被告人谢小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谢小妹至本区新松江路开元地中海1楼欧实力店铺,趁店员被害人张某某挑选衣服之际,窃得其放置于店内收银台上的三星牌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19元)后逃逸,嗣后被群众扭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小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上海**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小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三千二百一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