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沈*、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区九亭镇涞亭南路XXX号索*精品时尚酒店8315房间内,趁被害人陶*熟睡之际,窃得其价值人民币3,205元的苹果5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仿卡地亚手表1块。

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陶*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及赃物照片,上海**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和钟表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苹果5S手机一部及仿**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陶*(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