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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3月5日间,先后9次至本市龙*路XXX号上海龙*进口果蔬批发市场内盗窃水果,共计价值人民币1,4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C03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

2、2015年1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D09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

3、2015年2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D09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

4、2015年2月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D09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30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2箱。

5、2015年3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C03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价值人民币90元的庆元牌橘柚1箱。

6、2015年3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C03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价值人民币90元的庆元牌橘柚1箱。

7、2015年3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D09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

8、2015年3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D09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

9、2015年3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上述市场内C03摊位处,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谢*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伊力亚牌苹果1箱和价值人民币50元的中**蜜糖麒麟西瓜2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黄某某的陈述,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龙*进口果蔬批发市场出具的《价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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