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虹口区河南北路老兴旺服饰市场,窃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程*右边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520元的红米IS型8GB版手机后,逃至本市河南北路、彭泽路路口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符某某、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及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