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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于2015年1月21日1时许,在与被害人王*共同入住的本市新市北路XXX弄XXX号XX旅馆XX房间内,趁王*熟睡之际,窃得王*放在电视机旁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放在枕头下的苹果牌手机1部后逃逸。案发后,经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上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70元,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杜*于2015年4月29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友谊街路口XX网吧被公安员抓获。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管某某、安某某、王*的证言及管某某提供的《旅客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上海**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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