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许*至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农工商”超市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收银台前货架上的益达口香糖一罐。

2014年12月2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许*先后至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农工商”超市、平凉路XXX号“农工商”超市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长城优良产区12度干红葡萄酒一瓶、冠生园蜂蜜900g、冠生园紫云英蜂蜜580g各一瓶、光明奶粉二袋、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一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三瓶、家乐四季颗粒花生酱二瓶等物品,并将窃得物品藏入衣服内离开店内。

2015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许*至本市平凉路XXX号“农工商”超市内,乘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王朝12度干红葡萄酒一瓶、冠生园蜂蜜900g一瓶及光明奶粉等物品,并将窃得物品藏入衣服内离开。

2015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许*再次至本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号“农工商”超市时,被营业员当场扭获。

经估价:益达口香糖价值人民币11.2元,海飞丝去屑洗发露价值人民币55元,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价值人民币44.8元,家乐四季颗粒花生酱价值人民币28.6元,冠生园蜂蜜900g价值人民币35.2元,冠生园紫云英蜂蜜580g价值人民币29.9元、王朝12度干红葡萄酒价值人民币40.8元,长城优良产区12度干红葡萄酒价值人民币5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施某某、秦某某、胡某某、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蔡某某的证言,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杨浦**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许*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许*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许*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责令被告人许*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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